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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任分手了,他要求我还他转账记录

同居 2024-04-14 09:5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关于您前任要求归还转账记录的问题,我们需要分析这些转账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定义借款合同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如果您和前任之间的转账是作为赠与,即无偿给予,且受赠人已接受了这些赠与,那么这些转账通常不需要返还。然而,如果转账是以借款的形式发生的,即存在还款的义务,那么您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为了确定转账的性质,您需要评估当时转账的情况和双方的意图。如果转账时有明确的还款约定,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借款证据,那么这些转账可能被视为借款,您应当归还。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或证据,且转账是在恋爱关系中作为礼物或日常开销进行的,它们可能被视为赠与,您则没有义务归还。 建议您检查所有相关的转账记录和双方的沟通记录,以确定转账的性质。如果您确定这些转账是赠与,您可以拒绝归还。如果您认为这些转账是借款,那么您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存在争议,您可能需要寻求法律咨询,以便更准确地判断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法院或调解机构。
  • 您好!恋爱期间特殊意义的转账可以认定为自愿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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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谈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一般不可以要回钱。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已经赠与给对方的,则一般不能再要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不可以要回,要看转账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借贷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是赠与的,一般是不能要对方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法律分析: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无其他约定表明为借款,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给对方。一些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521”“1314”以及生日祝福的红包等),一般也会被认定无条件的赠与。
    当涉及大额转账或赠与价值较大的财物时(如名贵珠宝、车等),认定其为无条件赠与(不可撤销)还是附条件赠与(可解除赠与合同,要求返还赠与物),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大额赠与往往会被认定为一方以共同生活或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而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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