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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需要交税吗

公司税务 2024-04-16 11: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养殖业作为农业的一个分支,其税收情况相对特殊,但并不是完全免税的。 养殖业涉及的税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如果养殖业的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或牧业税的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相关税款,那么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不属于这些税种的征税范围,则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从事养殖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可能适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这包括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及相关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具体的税收待遇需要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同时,不同的养殖项目和经营方式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税务机关以获取准确的税务指导。
  • 法律分析:养殖业不需交税。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是免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2.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所得免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
    3.农村费改税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
  • 养殖业需要向国家不需要缴纳税收。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养殖场要交税。养殖场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环保税,如果有进出口货物,也需交关税;如果养殖场是占用耕地的,也需交耕地占用税,一次性缴纳。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养殖场的企业所得税是减半征收。
    如果是规模化养殖场,且有排污口的,需交环保税;不直接向环境排污的,不需要缴纳。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
    (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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