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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前法院判决离婚,给前夫设立了居住权,没有设立居住期限,也一直没有在房产证上给前夫登记居住权。房子是我婚前个人所有,跟前夫没有关系。离婚五年,前夫已有经济实力租房居住,拒不搬离。我仅此一套住房,我能起诉法院撤销居住权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4-04-24 21: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
    1、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给予继续居住帮助的;
    2、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再婚或者去世的,对方可终止帮助,居住权依法解除;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不能行使被迫中止或终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购买的,房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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