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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写前两个月从工资里扣5000元作为押金合理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4-28 16:2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里写前两个月从工资里扣5000元作为押金合理吗 没道理啊
  • 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在法律上没有依据的,属于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
  • 您好 根据您这边描述这个是不合法
  • 不合理,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 您好 可以详细描述一下吗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从工资里扣除押金属于变相扣工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审核通过
  • 法律分析:违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不管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员工的押金,已经收取的,应予以退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若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情况,有可能会被扣工资,扣工资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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