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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二层自建房顶盖彩钢瓦,房主承揽给包工头,包工头请的小工触电身亡,高压电线距离屋顶大约五米,房主在施工过程中并未给过任何指示,该怎么判责

工伤索赔 2024-04-30 16:5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在这种情况下,房主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包工头作为承揽人,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而高压电线距离屋顶五米,属于危险区域,包工头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如果房主在施工过程中并未给过任何指示,那么他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因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包工头请的小工触电身亡,如果是因为包工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的,那么包工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的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工的死亡是因为他自己没有遵守安全规定导致的,那么他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因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承揽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工的死亡是因为高压电线的管理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的,那么高压电线的管理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法律前景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如果法院认定包工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的小工的死亡,那么包工头可能会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小工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如果法院认定高压电线的管理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的小工的死亡,那么高压电线的管理单位也可能会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法院认定小工的死亡是因为他自己没有遵守安全规定导致的,那么他自己可能会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决方案: 包工头应当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高压电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高压电线的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工人自己也应当遵守安全规定,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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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工头和房主都要承担责任的
  • 看实际凭证 你们诉求什么
  • 分以下2几种情况讨论:
    1、房主将建房全过程包给包工头
    若房主选择了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出现意外,责任人为包工头。理论上户主是不用赔偿了,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户主往往会对其进行看望或者少量赔偿。
    但若包工头没有相关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责任人就是户主和包工头。两方一起承担。所以建议农民朋友在建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包工头是否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2、建房过程中请帮工,帮工出现意外
    如果是房主在建房过程全都是自己雇佣的帮工,这种情况下,房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
    帮工出现意外,通常情况下责任人就是户主。
    如果是部分包给包工头,而房主又雇佣了帮工。若因包工头一方的工人致使帮工受伤,责任人是包工头一方;若受伤原因与包工头一方人员无关,因安全问题受伤,责任人为户主和包工头;若是因为其他帮工造成帮工受伤,责任人为房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房主将建房事件全权给包工头负责,那么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出现受伤的情况,包工头需要承担责任,而房主不需要。房主请的帮工出现了受伤情况,那么房主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视情况进行赔偿。
    若房主选择了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出现意外,责任人为包工头。理论上户主是不用赔偿了,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户主往往会对其进行看望或者少量赔偿。
    但若包工头没有相关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责任人就是户主和包工头。两方一起承担。所以建议农民朋友在建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包工头是否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法律分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也很少有人在找施工队的时候考虑到资质等问题。所以,房主在找包工头承包建房时多找熟悉的人来承包,从而疏于对资质进行确认。因此,房主也要为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是2层以下的农村房屋建设,责任则小一点;如果是2层以上,把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最少也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如果跟包工头有约定且有证据证实,可以赔付后再跟包工头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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