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租赁期间内的违约行为。
一手房东在合同快到期前半个月通知租客房子的到期时间,是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告知,目的是为了确保租赁关系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结束。
只要通知的内容和方式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提前解除合同、没有干扰租客正常使用房屋等违约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违约。
但是,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关于通知期限和方式的条款,而房东的行为违反了这些约定,那么可能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总之,判断房东的行为是否违约,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