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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9年11月末赴日研修,并与公司签订了长期出差协议,约定了5年服务期,但协议中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额。2010年10月回国后,因个人原因我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我赔偿研修期间的交通费,房租费以及每个月发放的研修津贴。因为研修期间所做的都是实际的业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培训,个人认为研修津贴属于出差补贴,是用来在日本的生活开支,不愿意赔偿。我想请问像我这种情况需要全额赔偿研修津贴吗?

仲裁 2012-07-05 1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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