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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八八年进公安部门工作的,单位一直未跟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交社会保险费,我一直就是协助他们办案,他们也一直就说我是临时工,我真不明白二十年了怎么还是临时?工资当然也就少得可怜,我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知该怎么办?特别是对自己的身份搞不清楚,恳请各位大律师指点迷津!

仲裁 2008-01-28 2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没有临时工这种性质的工人。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由固定工与临时工之分。 你属于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是劳动关系,应当享受领导者的一切合法权利和待遇。 若该机关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劳动合同法》没有临时工的规定。 你虽然没签劳动,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你现与单位的关系实际是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你可以要求与单位签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劳动合同法》没有临时工的说法,你的身份应该是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应当与单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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