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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1970年由知青返城进入某国企,1994年3月因企业不景气内退下岗,同年5月再就业于某商贸公司,2012年2月获知该公司拟撤消建制后,经领导提出并协商一致双方终止工作关系,至此其在该公司已连续工作了近18年(其间1998年7月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原单位办理了正退并开始享受社保)。我朋友拟向该公司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现咨询: 1、其正退前在该公司工作的4年另5个月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依据是什么? 2、正退后与该公司是什么关系(劳务还是雇佣关系)?可否要求经济补偿?依据是什么?谢谢!2012-7-9

其他 2012-07-11 15: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纠纷涉及的赔偿比较多,具体有以下几项: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没有交社保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者以现金补偿;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赔偿金;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解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加班没有支付加班费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6、未休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工资; 7、收取押金、证件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必须返还。 赔偿明细比较多,不一一列举,可当面咨询,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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