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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工程承包给乙,乙又承包给丙,丙雇佣的工人张某在搭建时不慎从高楼摔下并死亡。期间甲雇佣一工作经验丰富者负责现场安全事务。请问张某的死亡由谁承担责任?赔偿金额是多少?

其他 2012-07-10 18: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包、承包商
  • 根据《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如果甲将工程承包给乙,乙有资质条件的话,乙又承包给丙,由乙方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甲将工程承包给乙,乙没有资质条件的话,由甲乙丙承担两大赔偿责任。
  • 可以要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项目单就死亡赔偿金而言38万左右,还有其他项目需要赔偿。
  • 甲、乙、丙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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