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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购买了当时还未办证的房屋,卖方一直说是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合同上注明有两万元的余款在办证后兑现,并说明若是没有办证可作违约金处理,可是没有具体说明期限,现在6年了,卖方算违约了吗?我可不可以告卖方欺诈?因为我已经多方打听,这个房子根本不可能办证。去年11月因为工作在异地原因我已把房子做无证房屋卖了,卖方听说了要我给付剩下的余款,我拒绝了,卖方却把我告上法庭,法院已经受理,如今我要怎么维护我的权利?我人为自己才是受害被骗的一方,请求帮助。

其他 2012-07-14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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