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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和生或补助费是否属于遗产

其他 2019-09-02 20:3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属于遗产范畴
  • 按照法定继承。
    父亲或母亲的遗产,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只有孩子一人的,由孩子继承。
    《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1、对于死亡抚恤金,其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这一点可以明确。 2、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这里的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在具体分割上,由各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3、对于丧葬费:丧葬费本是亡者家属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费用,是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是给实际支付人的,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对于按丧葬费标准计算出的统一发放的丧葬费,如果有多余的,应该说这些费用是给死者家属的,所有权是死者家属共有,原则上应在各家属间均分。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不属于遗产。
  • 由其家属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
  •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判断抚恤金能否继承,要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我国的抚恤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发给伤残者本人的,另一种是发给死者家属的。这两种性质的抚恤金在遗产继承中的结果是不同的。如果抚恤金是有关单位发给伤残者本人的,这就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一旦伤残者亡故,此部分抚恤金就成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如果该抚恤金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那么该种抚恤金属于家属的个人财产,而非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关键是看抚恤或补助的对象。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一般是党职工因公死亡或者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实用以抚恤、救济死者家属,也别是用来抚恤哪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是对家属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因此其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家属的,应由受复学的家属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公民没有死亡,而死因伤残而发放的抚恤金、补助费,则此项抚恤金、补助费是伤残者本人所有的财产;如伤残者因病死亡,则次抚恤金、补助费的声誉部分,属于遗产范围。
  • 你好,不属于遗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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