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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这里有一个关于企业破产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厂原是80年代时期开办的民政福利性企业,当时我任该厂的业务经理。当时企业规定,外出跑业务时企业不预先支付任何费用(差旅费等均不支付),需个人先垫付,然后企业会按业务订单收款的5%作为提成工资付给跑业务人。现在企业破产,所欠的5%的提成工资可以全额补偿给我我吗?如果不能,又该按一个怎样的标准偿付呢?另外,我作为破产清算小组成员,工资该以什么标准定呢?

破产清算 2012-07-30 1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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