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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现在丈夫都是再婚,结婚已是第十个年头了。结婚前他刚买下一套房改房,是86.4平米。(后与别人换了套商品房)入住前我们共同装修,家具、电器由我买。当时我也有一间宿舍,30.04平米。在房改时因为我再婚,政策规定夫妻双方住房必须合起来计算,我是中级职称本来可以享受75平米的住房,他可以享受90平米住房,所以我之能享受买0.6平米的房改房,其余28平米按商品价买下。在共同生活的十年里我们又添置三套房子,两套大的写他的名字,一套小的价值10万元的他提出写我的名字,说好是用做投资。结婚前后至今我们都没有财产的书面约定,但是现在他在办理与他人产权置换是我提出是否趁这个机会把我的名字也加上去,他立即给与否认,说是他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平时口口声声说这些都是我们的共同财产,这十年里我个人所有的经济、精力都投入进去了,我也退休了。如果离婚我不知道我能得到哪些我的合法权益?

离婚 2013-08-10 2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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