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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6月左右在杭州车站派出所上班至2011年3月底辞职的,同年6月又回派出所上班至2012年5月底辞职,以上上班没有加班费,也没有双休日,节假日等。 问题:单位现在只肯赔偿我后面来的时间的加班费等,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全部吗?谢谢

仲裁 2012-08-03 18:1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先前2011年3月辞职单位里有给你办理过辞职手续吗?详情咨询欢迎联系
  • 申请仲裁
  • 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 你是合同工吗?你是自己主动辞职的,没有赔偿。
  • 与当地律师面谈。
  • 不合理,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Ø 在标准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Ø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Ø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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