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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工在一个单位工作有三十多年了,2012年6月因非工伤住院一个月,7月在家休养一个月。单位在六月时只支付职工工作那几天的工资,未再支付任何费用,七月单位也没有再为其缴纳社保,这个单位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请问律师,在那些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能否详细指出,如果单位仍然不肯支付,职工应该要采取哪些措施维权呢?

其他 2012-08-09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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