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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8月跟一所民办学校签订了一年的就业合同,合同上写明享受国家法定的休假以及保险等内容,但是在今年年初因为怀孕,向学校请假,当时学校同意休假,并让我下学期再来上课。在怀孕7个月的时候去医院照B超发现小孩是畸形,医院让我在3月份做了引产手术。今年8月我去学校要求上课,学校告知我不与我续签合同了,并且讲我的产假只有42天。我看了相关法律,不知道我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晚育,有没有追加的30天产假。我应该有多少天的产假,学校在这种情况下不续约是否应该做出赔偿。另外,从我去年到现在,学校就一直没有给我交保险,我跟学校讲了这个事,但是学校的答复是保险他们不管了。请问这个事又应该怎么处理。(我是湖南省的)

其他 2009-11-14 10: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按照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你的休假为42天。 2、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并要求补缴和经济补偿金。 如采纳本观点,请点击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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