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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4月进入杭州一家公司,因杭州公司在外地的投资项目较多,招的员工基本都不再杭州工作,属于外派遣人员(驻外)。我不是被公司直接招用而是在河南的一个项目急需用人;经人介绍进到公司的。就当时杭州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河南工作所在地也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4月—2004年8月在河南的舞钢市及漯河市工作。 2004年9月—2005年5月在内蒙包头市固阳县工作。 2005年6月—2012年当前一直在湖南怀化通道一个项目工作。 从2003年至今(2012年)已有10年的时间,其中2009年2月12日签过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后就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吗?买养老保险是2007年4月1日开始。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缴2003年4月至2007年3月的养老保险吗?如果公司同意给我补缴,但我个人所缴纳部分是按原来基数吧? 目前:湖南这个项目准备转卖了,如果给我另行安排到其它地方去工作,而我不想去。这样能否拿到一年一个月、满10年多补一个月的补偿呢?

其他 2012-08-15 16: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订立。但你未向单位提出此要求,暂时还不算无固定期限合同。2、如果你能证明一直在单位上班,可以要求单位补缴。3、个人和单位所缴部分按补缴时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4、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可以拒签,同样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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