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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新生水泥厂职工,在2007年10月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损失水泥12000元,个人所的1100元。后经法院判决免于刑事责任,已赔偿水泥款13000元。2008年6月6日。法院定案,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回家后厂里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厂方帮本人只交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在我咨询律师怎样与水泥厂协商解决。如果水泥厂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有没有申请劳动仲裁的理由。本人生于1964年10月20日,现按照劳动人事部文件(关于改由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从事有害工种的可以提前5年办理退休。(因本人是化工企业从事12年有害工种后调入新生水泥厂)现在本单位不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其中这段时间厂里没有给予任何生活费。

仲裁 2012-01-06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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