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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33个月,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个人要求从在职第二个月到辞职期间(32个月)的二倍工资。 但是仲裁委员会说二倍工资仅仅支持11个月 搜索到的一个观点是“当超过了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虽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并不明确。用人单位仍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要还没有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违反规定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请问如果按照如上观点,要求32个月的二倍工资可否得到支持。

仲裁 2012-08-17 2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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