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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您好! 我于7月16日与我们小区物业上过法庭,今天收到法院判决。主要事情是因为09年的时候,我家楼上空房水管漏水,物业一直没有解决,所以2010年起我就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具体内容见7/16申辩状) 本来以为我会赢,但是今天收到的判决书是输了。请您帮我分析一下,如果我上诉,赢面大不大?已经我如果提起上诉,是个怎么样的流程? 谢谢! 以下是我的申辩状,较长。不好意思。 我是**室业主。对于甲方的诉讼起因我认为该说法并不妥当,因为在2009年5-7月间,22号1301室的自来水管漏水,给我户造成了财产和精神损失。该房属于无人购买,由甲方进行接管的状态。事情发生后甲方虽多次上门了解情况,我户和甲方也曾多次在各种场合就有关1301室漏水导致方财产损失一事进行协商,但甲方只愿意赔偿方财产损失1000元人民币,双方对赔偿金额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我户不存在拖欠物业费,更不存在滞纳金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 甲方至今未解决我户楼上1301室自来水管渗水给我户造成损失 我从2008年12月27日办理进户后,于2009年春节后进行房屋装修。由于甲方在业 务方面疏于管理给我户造成了财产和精神方面的诸多损失。 在我户装修期间,同样在装修的22号1101的业主(以下简称11楼)多次找到我,因其发现厨房靠近窗口的墙面经常有渗水现象,以为是我户装修时违规操作所为,但多次入我户查找也未果。同时,我户在装修后期安装电源插座时,发现厨房面砖多处有裂纹,以及厨房水斗的大理石台面发生开裂等现象。我户以为是装修工人技术问题所致,多次与装修队的负责人发生矛盾,后协商结果以更换面砖结束,但是更换后又产生裂纹,由于无法查明具体原因,只有作罢,该裂纹至今存在。 2009年6月我户正式入住。刚入住就有22号1001室的业主(以下简称10楼)找上门来。因10楼正在进行厨房装修,发现烟道有大量水漏出,10楼找了11楼和我户,但是最终仍未找出具体原因。紧接着,我户在入住后,多次发生同时使用安放于后阳台上的洗衣机和热水器时,就发生跳电现象,为此又与装修队的电工师傅取得联系,经判断是此处墙面过湿造成,但形成原因无法查明。 在2009年7-8月间,我户无意间发现客厅天花板上有大片黄色水迹(后该水迹在与装修油漆工结账时请对方进行修补过),断定是楼上1301室(以下简称13楼)有漏水。但是13楼无人居住,我户与物业及时取得联系,得知该房属于暂未售出房,由甲方进物业管理。在要求物业工作人员携带钥匙后一起进入该房,打开门的一刹那,我们都惊住了:整个屋内以及阳台全部是积水。经查找原因,发现是后阳台上的自来水管有一小洞,长时间渗水导致屋内积水5厘米左右,阳台高达10厘米。由于时间久长,积水从13楼顺北面墙面一直往下渗,影响到楼下众多住户。 在查明真正原因后,我户请求甲方尽快解决该事件,并对我户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我户提出,在该事件尚未得到解决前我户暂不支付该房的物业管理费,待有效解决后再进行支付,甲方的工作人员对此未表示反对意见。甲方也在之后的1年多时间内屡次派出不同的人员到我户进行查看,并表示会妥善解决。但是,每次派来查看的人员不同,而且甲方不出示工作证也不佩证上岗和穿戴工作衣,而是由126弄物业收费处一位工作人员带来。有次一位物业工作人员提出该问题的原因所致是房产开发商,责任不在甲方。我户认为,甲方已接管该物业,即使是开发商的问题,也应该是甲方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后再与我户解决,不应该是我户与开发商直接协商,该问题的造成是甲方怠于日常的定期检查所造成,应该给我户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在最近的一次上门查看时(具体日期不清,约在2010年秋季),甲方提出的赔偿方案仅为根据有裂纹的面砖的块数和开裂大理石面积的材料价格来赔偿,我户表示无法接受。 由于13楼的渗水对我户的装修主要造成的影响为(1)前后阳台天花板的涂层剥落并产生霉斑(附件1-1);(2)前阳台面砖裂纹(附件1-2);(3)厨房面砖3处裂纹(附件1-3);(4)厨房水斗大理石台面开裂(附件1-4);(5)客厅天花板在修复后仍现霉斑(附件1-5);(6)厨房门框油漆脱落(附件1-6)等现象(详见附件1),同时也对我户的精神造成了损失。由于天花板的发霉,作为家长我得担心是否霉斑会影响孩子的呼吸道,如果孩子有感冒症状,是否会由此造成;经常跳电现象是否会影响家用电器的使用寿命以及是否会对电路产生影响发生漏电事宜;大理石台面的开裂是否会加剧导致台面的塌陷等等无一不对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尤其是作为我们普通老百姓,享受了拆迁,好不容易分得新房,辛辛苦苦积蓄投入的装修费,想不到在未入住就遇到装修困扰,在入住后还得有各种担忧,使得心情很不顺畅。 在此事发生到现在的3年间,甲方只是几次派出不同的未配证上岗也不穿工作衣的工作人员上门查看,但并未提出实质性的解决方案,而是推三推四拖延问题解决。而我户在入住该小区后,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于2010年2月27日和2011年3月24日一次性交纳了该小区另外两套我户名下的住房2010年和2011年的物业管理费。因与甲方有口头约定在先,22号1201室的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暂不支付该房的物业费。故不存在甲方提出的因我下午户长期欠缴物业管理费而影响甲方的正常运作的问题。而且因甲方拖延解决该漏水事件,更不存在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问题。 在2012年6月初**区法院送来调解通知的时候,我由于不在家未进行接收。6月8日下午负责该调解事项的法官打电话给我,询问具体事由,我将该事件的经过描述后,法官请我去甲方办事处进行协商。我在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后2个多小时终于等到了他们所谓的物业经理和负责人,他们的态度非常强硬,对我说此事就赔偿给我一千元,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我户认为甲方根本没有善意解决问题的诚意,对此我户当场表示无法接受。 以上为整个事件的大致经过。 第二、甲方未完全按照《**物业服务公约》中若干规定履行其义务也是次要原因(具体见附件2),并且在**环境卫生评比中我居委排名倒数第一 1、甲方未完全按照第八条公共区域情节卫生服务标准楼内公共区域第(一)条地面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每周拖洗二次,保持地面清洁的规定履行义务,楼内公共区域遍布垃圾、到处都是广告等(附件2-1); 2、甲方未完全按照第八条公共区域情节卫生服务标准楼外公共区域第(一)条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保持地面绿地清洁、明沟每周清扫一次的规定履行义务,公共区域中到处是堆积已久的垃圾、地下停车库的脏乱差等(附件2-2); 3、甲方未完全按照第十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草坪养护第(二)条清杂草每年除草四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8%的规定履行义务,小区的绿化大部分是居民种植的蔬菜和杂草(附件2-3); 4、甲方未完全按照第十一条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保养维修服务共用部位第(三)条墙面、顶面粉刷无明显剥落,面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的规定履行义务,小区内到处是墙面粉刷剥落等现象(附件2-4); 5、甲方未完全按照第十一条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保养维修服务共用部位第(五)条每月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及时修复,铁栅栏围墙无明显锈蚀,保持围墙完好的规定履行义务,小区大门常年紧闭锈迹斑斑且围墙被破坏几月均无人处理等(附件2-5); 6、甲方对第十一章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中第二十一条(二)本小区物业为居住物业、不得作为开店、开公司、货仓、工场、群租等其他非居住用途;(三)在小区物业挖井、在天井、平台、屋顶遗迹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违章物、构建物。有上述行为的,其后果有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将按有关部门规定予以劝阻、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按程序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规定怠于执行,小区内51号102室已开超市3年多,且菜摊占据居民过道,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以及居民违章搭建未进行劝阻并妥当处理(附件2-6); 7、甲方对第十一章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中第二十一条(二)本小区物业为居住物业、不得作为开店、开公司、货仓、工场、群租等其他非居住用途,有上述行为的,其后果有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将按有关部门规定予以劝阻、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按程序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规定怠于执行,小区内51号102室已开超市3年多,且菜摊占据居民过道,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附件2-6)。 第三、甲方在《**物业服务公约》中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期限并不明确,同时甲方提供的催费通知仅能证明甲方发出通知,并不能证明我户收到该通知。 第四、我户要求甲方对13楼渗水事项进行赔偿,赔偿后立即交纳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因甲方怠于解决该问题,故不存在物业管理费滞纳金。 赔偿金额根据我户在咨询鸣飞装潢公司后根据其列出的修复报价单为基础,加上误工费及装修期间的租房费共请求9515元,具体构成如下(修复报价详见附件3): 1、建材费:3400元; 2、装修人工费(含现装修拆除费):2150元; 3、误工费:965元(月工资4200元/21.75天*5天); 4、装修期间租房费:3000元(装修天数+装修后通风时间); 5、装修工期为15天。 第五、11楼业主对2009年装修期间渗水事项的证明(附件4) 附件清单: 附件1、漏水事件对我户的影响照片,共6页(拍摄于2012年7月7日); 附件2、**小区环境的照片,共10页(拍摄于2012年7月7日); 附件3、装修修复报价单,共1页; 附件4、11楼业主证明,共1页(证明于2012年7月9日); 附件5、2012年6月8日法院调节法官的通话记录,共2页(上海移动网上营业厅下载 打印); 附件6、业主月收入证明,共1页; 附件7、2010年2月27日和2011年3月24日交纳的另外两套同小区住房的物业管理 费收费凭证,共1页。

行政诉讼 2012-08-21 23: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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