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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房屋买卖,同村的老户。非产权人之间的买卖,未经产权人允许。不属于拆迁房。2005年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1年买方起诉向卖方要房钱。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按2011年价格评估出“房屋重置成新价”4.8万元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判决卖方赔偿“房屋重置成新价”4.8万元。房屋原价为6500元。房屋价值增加4.15万元。请问:(1)买卖双方因合同无效承担责任的比例是按照三七开,还是责任均等?(2)房屋增值的4.15万元是全部由卖房人给买房人,还是按照责任比例给买房人?敬请有经验的律师给予解答。 对比案例:2012年8月22日晚8点钟北京财经电视台“经济法眼”栏目,海淀区法院判决案例:楼房买卖合同无效,原价与现价房屋增值的钱是按责任分担,卖房人占五成,中介公司占三成,买房人占二成。 北京两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什么判决卖房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其他 2012-08-24 1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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