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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申请的劳动劳动纠纷仲裁开庭时,用人单位以工程承包给了另一单位,他们负责管理承包单位,而不承认我们和他们有劳动关系,然而我们进场时需要的各种手续:如进入工地的出入证,工作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人的花名册等等都是他们给办的,并且进入工地现场的出入证上盖有他们的公章,请问这些可以证明我们和他们公司的劳动关系吗?

其他 2012-08-28 1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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