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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称A吧),与B、C合伙承揽了采石场的加工业务,A与B是情人关系,C是B的表姨父,C从朋友那欠款购了两辆报废的后八轮车,价格12万,运到采石场工地运费1万元,该车本来是想作为合伙股份,但没得到A、B的认可,所以一直不作为合伙股份。因采石场停工,车子一直停在采石场。 因资金压力,B提出要将车子卖掉,要A联系,A对B说,如果要卖,要她与C,也就是她姨父联系一下,但B说没关系的,一定要A联系买方,A被缠得没办法了,就帮着之前有过废品收购联系的D,D到了采石场工地,A毛估估出了个10.5万的价格后,就回了杭州。后来知道B与收购废品的以9.5万的价格成交。钱都是B拿的。 现在B与C有很大的矛盾,C在派出所报案,说B偷窃,B说卖的是合伙的东西,而且污告说是A指使的。 请问沈老师,现在C要我叔叔A出证明,证明被卖掉的东西不是合伙里的东西,我叔叔要不要出这个证明(实际上被卖掉的确实不是合伙的一部分),我叔叔要不要在这个事件中负责任?

其他 2012-09-06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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