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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13岁生的,代表学校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中学生篮球赛,因场地湿滑摔伤,致十级伤残,医疗费等损失5万余元,教育局及学校均不赔,我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我与其学校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应自担风险而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想上诉,由于我是一名学生找不到法律依据,特向贵律师咨询,恳请给予指教。

其他 2012-09-20 2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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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应尽监护责任,你年龄小,所签协议应属无效。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所签订的协议时无效的,你可以查看以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学校应尽监护责任,你年龄小,所签协议应属无效。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学校应尽监护责任,你年龄小,所签协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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