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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08年十一月份就已停产,直至09年7月才由法院宣布破产。可据单位说缺钱,短期内不可能为我们办理补缴所欠的养老医疗保险、终止劳动合同等手续,那就是说我们拿不到失业证和缴费手册。没有这些,我们再找的单位就无法为我们续缴养老医疗保险,我们也拿不到失业金。请问:单位为我们缴的保险是否截止到法院宣布破产的日期?已由法院宣布破产的单位应在多少天内为职工办理完所有手续让职工拿到失业证和缴费手册?如果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为职工办理完手续是否该承担责任?这期间的损失是否有说法?因为这个原因而不能和另外的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损失是否有说法?没有失业证的我们该怎么办?

破产清算 2016-04-22 0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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