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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个体工商户,我厂子里有一个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当时送去医院进行了手术,医生诊断是右踝骨骨折,植入了不锈钢固定,当时医生说,取钢板的手术要等一年左右。他在2008年10月29日出院了,住院时间26天,出院时伤情已经稳定,但是还不能下床活动,到了2008年12月的时候,医生复诊,已经可以下床走路了。问题是从受伤到现在他本人及家人隔三岔五的就来领生活费,领护理费什么的,到09年6月金额已经有8000多。我想请教您,他这个情况护理费大概是多少,误工费又该付多少?他提出要去做伤残签定,是否可以?如果可以的话,要按什么程序走,谢谢,我问的有些零碎,请见谅!

其他 2009-08-24 14: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护理费要看实际情况需不需要护理。如果请了护工,应该是50-70元一天。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照发。其他的问题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劳动局。
  • 1、护理费为住院期间的护理支出,2、他没有上班的这段时间,你们应当照常发工资给他,3、他有权利去做伤残鉴定,只有这样才能知道赔偿数额,4、应先认定工伤,然后伤残鉴定,然后是你们的赔偿
  •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可申请工伤鉴定、伤残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所以,有投保社会保险,可申请工伤鉴定、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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