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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来务工人员。上班已经有好几年,家里祖祖辈辈都是农民。于07年底到南京打工,我于2008年1月3 日通过面试正式在南京xxx有限公司报到上班,从事电力产品的推销工作(销售),但是我们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我们自己给老板提出过好几次要签定合同但都被推托,也就是说我们与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的劳动合同及协议,公司也没有给我们上任何的保险。当时我们的基本工资是订在3500元/月。在出差前有这么一个细节我们的业务经理与我们几个业务员开了一个会议,是他提出来说如果我们做不到业绩那么我们的基本工资就将每个月扣除1000元,当时我们做为业务员都反对让个建议,因为我们认为工资是我们生活的 一个基本保障,但是到最后还是没办法就这样通过了。当时我们与老板还有一个约定就是说我们除工资外的费用全部在我们的提成里面扣除。 当时老板将我分在了西南地区(因为我以前是一直在四川那边上的班)通过一个多月的准备工作,写好了工作计划后于2008年2月24日通过老板的许可,在公司财务借支6500元现金后正式到四川出差,出差时间2008年2月24日--2008年4月18日,在出差前的行程我计划在一个月,所以在三月份的时候我曾电话请示过老板要回公司汇报工作但老板以说回来也没事干大老远回来干什么为由没有让我回公司(目前老板否认我向她请示过要回公司)。于是在4月份的时候办公室主任打电话让我回公司,由当时手上的工作比较紧所以托了几天才回来一直到2008年4月18。 目前的情况是由于这份工作确实很不适合我,且由于我没有业绩我的工资都没有发三个月了(从2008年2月-2008年4月)我给财务、主任都说过要过可都没结果,因为我目前在南京没有亲朋房子是自己租的目前房租都有好长时间没交了,而且还要生活。所以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将我之前所有的客户的资料也已经给了公司。于2008年5月5日办公室主任(人事部)找我谈话,主要是我的工资与出差费用问题,公司的意见是我出差的车费可以给我报销其它费用全部由我自己负担,我的工资公司只补发2月份与3月份的4月份不发同样的理由是没有业绩。这就是他们的意见我觉得这个没有道理我又不是拿公司的钱去玩是工作,辛辛苦苦到头来自己还要倒贴钱。 公司认为我当时的出差计划是一个月但是实际我出去了55天所以只发2、3月份的工资,我4月18日回到公司后他们说我在办公室没做任何工作所以四月份的工资就不发。与老板多次商协最终没有达成协议。 我想咨询的是: 我的工资2、3、4、月份的公司是不是应该发给我? 我出差期间的费用公司让我自己承担是不是对的? 我与公司没有合同是不是也算是合同关系? 我们双方当时没有说有试用期,公司会不会以这个理由找问题?? 我2、3、4、月份的工资一直没发,我现在自己也没钱了还要交房租,我能不能尽快拿到我自己应该能拿到的报酬? 我是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啊? 能不能成功啊

仲裁 2009-05-08 17: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单位没有与你签定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次,你们既然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且约定了工资发放办法,但不管你有没有业绩,但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南京当地的最底工资标准。同时你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你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建议你在当地委托律师仲裁,,满意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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