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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今年7月跟被告已经起诉一次了,也开庭了。12月第二次起诉,房子是结婚之前原告父母买的,没有房产证,只有村里一张房子发票和一张共同土地使用证,写的都是原告名字,但这个月房子就要拆迁了,拆迁部门规定还可以给原告另外增加20平方面积的优惠价(另外增加20平方面积随原告要也可以,不要也可以)。现在拆迁部门就要原告签合同了。原告想问:如果没有拿到离婚证书之前,原告想去签合同,还想要20平方面积,但被告不想付这笔款,原告自己付全部。离婚以后,这20平方面积被告是否可以拿一半的财产?如果能拿,是拿拆迁部门规定的20平方面积优惠价一半?还是等以后房子分配好评估价的一半?如果原告不想要这20平方面积,也不去通知被告房子要拆迁的事或另外增加面积优惠的事。直接去拆迁部门签合同。离婚后,被告有权利起诉要一半这20平方面积的财产吗?如果可以,被告是问谁要?拆迁部门规定“安置费”是按面积来计算,离婚前或后被告可以拿一半的财产吗?子女有吗?

离婚 2012-10-15 09: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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