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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与当地港口签订租赁码头协议,因对方违约造成合同纠纷,就是码头水位比合同签订的水位低1米。一审开了三次庭,经过三次审判委员会。一审我胜诉,对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法。在中法开庭若干天以后,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问题。请问:对方在这个时候提出管辖异议,是否合理?我今天在网上查了一下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异议应在答辩期内提出,否则属于放弃权利。 请问律师:这个问题我该如何面对?是否存在管辖异议的问题?如果涉及了专项管辖的问题,一审法院和议了三次就没人知道越权了吗?烦请律师在百忙中给与答复,谢谢

其他 2009-08-27 22: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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