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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加入广州某餐饮企业,签劳动合同(2年,到2013年6月到期);2012年9月本人和同事说过想辞职,到9月28日主管安排工作交接,29日办完交接后说,你可以离职了。在结算工资时,本人有17天星期日未休息补假,另有5天的有薪年假不结(说没有)。本来该公司10月份的工资结算日是每月10日,本月15日将情况反映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昨天回复结果不了了之。请问能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和没有补休工资的2-3倍吗?走劳动仲裁这条路难吗?

其他 2012-10-26 1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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