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此案并未经过质证就由仲裁调解了,其结果是单位须再付一笔经济补偿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单位先前已支付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及金额并未提及.而单位在庭上就其已付的法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提出虚假的证据.当时由于其拒不出具相关的付款凭证因此就没能予以在庭上确认.现已可以确认,单位并未按其所提的证据的金额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且他们先前出具的法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多处不合法.对员工来说,此次解除劳动合同他理应得到两笔经济补偿费,其中前一笔是单位应付的法定的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单位的解除合同并不合法,故仲裁调解让其再追加付一笔经济补偿.双方达成一致.现在的问题是:单位前一笔付的法定补偿金额不对,其律师在庭上的说法及证据都是错的.而单位却以此案已调解双方并无其它争议为由拒绝改正其以前的错误.对此该如何处理?

仲裁 2012-11-08 16:4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8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