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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几年前因享受低保福利,因此未在公司上社保(无书面说明),现因其违反公司制度,公司给予解聘,该员工提出要公司补偿保险费用,公司决定支付其2万元,请问这2万元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可以写成支付其“社会保险补助金吗”?望给予专业性的指导!

其他 2012-11-09 12: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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