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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现有个问题特向您请教,具体问题如下: 我母亲96岁,父亲1972年去世后末再婚,现患老年痴呆症,已无正常语言表达能力,失忆,失认(有3亇省级三甲医院诊断证明书),加之肢体障碍。共有5个子女,她和小女儿一起生活已10多年。现需确定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笫7条.“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请问: 是否必须要有该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我现有最近一年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3个省级三甲医院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诊断证明书行否?

其他 2012-11-14 2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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