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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2010年4月在南京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缴纳五险一金是按南京市最低标准。每月我的工资中扣除270,其中170是个人缴纳的社保,另100是个人缴纳的公积金。2010年4月后,我一直在做生意。今年9月找了份工作,转正后,现在的公司要求我和原来公司联系办理手续以及发接收函以便为我续上公积金。我打到原来公司问询情况后,才被告知在我入职期间没有为我缴纳过。可是当时我每月都有在工资里扣除公积金的缴纳费用。 我听说好像时效超过半年被视为自动放弃权利,那现在时隔两年了,我还能有办法申请劳动仲裁吗?如果能,我需要找寻哪些证据和材料?

其他 2012-11-15 1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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