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已废弃的火车道线路没有权属资料和证明文件如何确定边界?

其他 2016-06-25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继。新中国成立后,旧中国的国有土地就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的国有土地。
    2、没收。我国以没收的方式取得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国之初,1949年9月,我国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违法使用其所有的土地的,国家依法予以没收。
    3、国有化。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两次土地国有化的法令取得了一些原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4、征用。指国家为了建设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 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不能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国家不能亲自行使占有、使用权能,即使是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权能的人,其身份也是土地使用权人。因此,要实现国有土地的利用,必须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用地者,而国家以一定方式享有实现土地经济效能的收益权。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本身及主体代表却可以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使用权能,例如对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村民可实行集体占有、使用和收益。
  •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保有最终的处分权。这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以是否具有最终的处分权来衡量,国家土地所有权更符合所有权的完全性与绝对性特征。国家可以决定国有土地的最终命运,也可以决定集体土地的最终命运,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上。可以认为,国家的这种决定土地最终命运的权利超乎土地所有权这一民事财产权利可以包容的范畴,而具有公法上的国家主权与行政权色彩。
  • 协商不成起诉维权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