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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8月一次性付款,购买商铺,当时签订建设部正规,统一的合同。定于2008年11月30日交房,还有就是90天开发商将办理产权的资料交相关部门。同时合同约定了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即以3%为基准,这点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致。但开发商晚交房一个月,房照现在也没办。面积缩水远远超过3%,高达40%多。找开放商索赔也不给。告到法院,开发商称面积缩水是由于消防验收不合格才致面积大幅度缩水。不是开发商的原因,如果消防让卖,还可以给原合同规定面积。所以开发商不给超过3%以外的双倍返还。法官说关键看是不是恶意,如果不是恶意,即使面积缩水超过3%也不会支持原告的请求。而开发商表示不是恶意。市消防队检查的事情,不是他们的事情。但我看了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恶不恶意这一说。只要面积缩水超出3%,就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而且,我还特别找了一下关于这一条的立法原则,就是避免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恶意问题。请问律师,原告要求双倍返还缩水面积超过3%是否能站住脚?法院是否能支持?

其他 2009-09-05 1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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