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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1、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补 交1996年1月至2003年10月养老保险金人民币50673元,医疗保险金人民币4190元,两项合计经济损失人民币54863元。。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0月前我和被申请人持立着劳动合同关系。我是80年12月进被申请人参加工作,直到2003年10月公司体制改制,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改制后建立了新公司。我就成为灵活就业人员,自己谋求生存生活。直到2012年12我符合达到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中,社保工作人员查看档案后,向我提示你在劳动合同期内怎么单位从1996年1月至2003年10月近九年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金,这样将会严重影响你退休后养老待遇,我才醒悟。我找了被申请人要求协商补交,被申请人否定。为了不影响退休以后的生活,我只能采取以个人方式先补交了1996年1月至2003年10月原来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按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人民币50673元,医疗保险费人民币419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咨询了法律律师和权威机构。我认为原被申请人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有效期内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应享受待遇的合法权益。致使我不能享受正常退休的养老待遇。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为此我特向苏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裁决要求向被申请人赔偿我补交的九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合计人民币54863元。完善我享受合法的养老待遇,解决 民生问题,使劳动者免受经济损失。

其他 2012-12-08 0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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