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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一家宾馆经营,由于在经营不到半个月时,就发现不象发包方所说的客流量和收入。所以就叫他本人继续经营,我无法完成他的上交任务,由于他一直拖了一个半月,我苦心干了两个月,收入只能够内部开之,他的有效证件至今未交于我,所以还回他本人经营,我们当时合同没有违约金,算帐时对方要我多付壹万元违约金,这样合理吗?以前所签的合同,宾馆对方以收回经营,合同算自行解除了吗?

诉讼 2012-12-11 1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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