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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2008年我社(农村)土地被征用,2009年我社对土地的补偿款等分配方案规定:凡是本社在97年8月31日之前正常出身,接进的妇女,招入的女婿,并以合法手续上了户的人员,当时应划土地而未划到土地的按100%计算分配。 本社村民壹(90年入户) 贰(91年入户)和叁(93年入户)均具有合法的本社户口,且在97年8月31日之前,也属于本社应划土地而未划到土地的人员,但社里在分配中以上述三人没有土地和2001年后户口迁走为由,取消了上述三人应该享受分配的权利,请问户口迁到其他农村并未获得土地或迁入小城镇且无正式工作的,是否应该享受分配权?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规定?

其他 2009-09-10 0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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