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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月7日上午上班时,被同事打晕多处受伤。厂方将打人者报警,警方带走。我由班长陪同,到医院检查。由于检查不仔细‘骨头没折’我就没在意。下午厂方安排“班长”和我到派出所解决问题。由班长协调,派出所做出了,调解书。我伤还没好,厂方就将我开除。由于疼痛不止,到医院复查,左肩锁关节缝隙增宽。继续治疗,疼痛减轻,复查拍片,关节还是间隙增宽。现在肩关节活动幛碍,累力点就疼。已仲裁劳动关系,未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后,还能否追究打人者的责任。

其他 2012-12-19 12: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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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
  • 可以的
  • 可以的
  •   你好!先做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的实效为1年。但是对于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情况,只要不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时效期,职工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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