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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在东莞一个工厂工作,本人因工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辞职单上未注明任何原因(只写的是辞职请批准),本人已于2012年3月8日辞职到期离开工厂,请问可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本人在此厂从1998年开始工作的。可以胜诉吗?

仲裁 2012-12-20 0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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