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公司一劳务派遣人员于6月13日起请病假,至今尚未上班,后据了解,此人已查出是癌症,但本人尚不知。到9月13日,其医疗期三个月已到(其派遣到我公司的时间是2007年12月)。因他不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我公司欲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支付解除劳务合同补偿金(二个月工资)。请问这样做违反劳动法吗?谢谢

其他 2009-09-11 09: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公司退回派遣人员是可以的,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如果与派遣人员解除合同则是违反劳动法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因此,根据你说的情况,其医疗期仅三个月,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不违法。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丽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