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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生前是南京金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水电维修的水电工。 2006年12月15日由于该公司违规指派我哥去做他并不熟悉的工作(到该公司管理下的29楼的一户业主家安装窗帘,并且在无人监护下进行操作),以至我哥不明不白地从29楼坠下死亡,留下了一个4岁的幼女。(至到今天该公司都不肯告之我哥死亡的真正原因)。 现我想问:我哥的女儿在我哥生前生病所产生的医药费都是在该公司按比例报销的,现在该公司却不予报销是否合理?(现我嫂子作为劳务派遣机构的员工在该公司从事保洁工作)。 在法律上关于职工因公死亡所留下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生病所产生的医药费报销的问题有哪些规定? 恳请回复,谢谢!

妇女儿童权益 2008-05-19 19: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工伤申请因过了时效很难获得支持,建议根据事故发生后双方有关协议看问题能否有转机。
  • 属于工伤,应当去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你上述的情况完全可以要求本公司支付工伤死亡人死后遗留子女的抚养费 你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你的问题
  • 你哥哥属于工伤,对方没有按照工伤赔偿可委托律师索赔,扶养人医疗费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可电话联系。 满意请按采纳
  • 问题比较复杂,建义与律师当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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