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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2年度共发生加班21天(法定假日、休息日),公司在没有任何文字依据的情况下将所有加班记录取消(餐补都不给),本人要求公司给予补休,人力资源部说管理人员加班就是不算(公司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劳动合同约定为综合工时制。本人可否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另外,我从公司网页上打印下来的个人打卡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谢谢!

其他 2013-01-08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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