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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公司做销售的,最近做的不是很顺利,和老板不合拍。近三个月没有怎么给我安排工作任务,合同是在2012年4月11日续签一年,合同里面没有明确写明工资(我问工会主席,他回答我说可以按照当地保底工资发的,请问这样合法吗?),但是公司以前口头说好每月先发3千(3千是属于销售提成里面的,如果公司不发工资,这样可以吗?)。还有公司车间工人是计件算工资的,如果安排我去车间按计件发工资,我可以拒绝吗?如果公司发给我工资少于3千这样情况我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吗?我现在处境比较被动,这样在公司耗下去也不是办法,我在公司有两年了,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20-10-27 11:0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
  • 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不发工资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为由不发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 你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 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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