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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能否享受工资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发放基本工资 该人 应怎样解决

其他 2009-09-15 2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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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用人单位不给工资,违反相关规定。 需要帮助可随时致电董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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