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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在青岛某工厂打工,发生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公司以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仅支付20%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请问合适吗?

其他 2013-01-15 10:30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单位违法,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工伤,
  • 不合理,五十岁退休没错,但是支付比例应当是40%,劳动仲裁,委托律师代理
  • 八级伤残的赔偿费用按照2011年所用社平工资初步推算为26个月社平工资70980元+11个月本人工资+其他费用,社平工资根据解除劳动合同上一年度推后计算还会提高。工伤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为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没有申请,您应当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这是您维权的第一步,也是很关键的一步。如果您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单位一般会主动为您申请认定工伤,但如果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单位不会主动申请,您要及时收集劳动关系和在单位受伤的证据,然后申请认定工伤。
  • 不合理
  • 不合适,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 不合适。建议依法求偿。
  • 应当支付百分之四十的就业补助金。
  • 8级伤残大致赔偿101010元赔偿金的,建议委托律师及时索赔,防止单位推卸责任,隐匿证据。电话联系
  • 女的五十五退休,所以他们给你的说法不对。
  • 不合理,《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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