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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有甲乙丙三方签订协议,共同出资一百万成立某公司,其中甲方和乙方以原有公司部分资产(货物及资产)和现金入股,(甲乙双方原来公司不注销,纳入新公司管理)占公司股份55%和30%,丙方以全部现金入股,占公司股份15%。公司经营后,甲方任董事长,乙方任总经理,丙方负责财务管理。 后来丙方撤资,公司由甲和乙继续经营。 2012年5月,乙方去调看公司注册信息时,发现公司实际股东为甲方夫妻二人,甲方占股份80%,其妻占股份20%。 2012年7月,乙方一纸诉状将甲方告上法庭,要求法庭认定当初合同无效,要求甲方返回所有投资款。 细节:合同上为成立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一百万,由三方签字,调用注册记录后,发现公司成立于10年10月13号,而三方协议签订是10年10月29号。 1.乙方在10年11月份交进入股资金,公司出具的收款单上台头为乙方已有公司名称,收款单上有新成立公司公章。 2.从10年11月开始,乙方参与公司经营一直到2012年3月止。 此案是投资入股性质还是合伙性质?求帮助!

其他 2013-01-21 2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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