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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故降薪,理由是聘任期到期不在聘任本人为管理人员,并且合同中有“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岗位制定薪酬分配制度,确定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200元”实际工资不是这样,有工资单,收入证明为证据,单位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3-01-21 2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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